為什麼不寫廠商在商品上不寫售價,要寫「建議」售價?

在古早以前廠商會將售價直接印在商品上,但是現在去一般零售通路觀察,除非是自有商品,不然大多數的商品,不是沒在商品上印上價錢就是改印「建議」售價,這究竟是為什麼?

 

這是因為公平交易法第十八條規定「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,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,應容許其自由決定價格;有相反之約定者,其約定無效。」
依據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,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八條規定之事業,得限期命其停止、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,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;逾期仍不停止、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,得繼續得限期命其停止、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,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,至停止、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。

上開法條,簡單來說就是:假設廠商一支自家製造的筆賣十元給零售商,零售商買到後要用幾塊錢賣給別人是他的自由,哪怕他要賠本賣也是他的自由。廠商不得以此為由對他加以限制或處罰。如果廠商硬是要對零售商進行限制,被公平會發現是會針對此行為加以處罰的!被罰的案例,有興趣可上公平會網站搜尋。

以前廠商會將售價直接印在商品上,但是這樣有被公平會認定廠商強制零售商要依此價錢販售之虞,所以廠商後來就學聰明了,乾脆不在商品上印售價。但是完全不印價格又容易使市場價格混亂,消費者無從判斷,折衷下改印「建議」售價,表示這只是「建議」,對零售商並無強制拘束之力。但是要提醒並非有寫「建議零售價」就完全沒事,若實際上有限制零售商轉售價格之情事,亦有可能會受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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