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-- 民事類

【裁判字號】 101,勞訴,134

【裁判日期】 1020403

【裁判案由】 給付違約金等

【裁判全文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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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市102年1-2月違反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 / 事業主公布一覽表 

項次


事業單位名稱


違反勞動基準法條款


違反法規內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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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什麼不寫廠商在商品上不寫售價,要寫「建議」售價?

在古早以前廠商會將售價直接印在商品上,但是現在去一般零售通路觀察,除非是自有商品,不然大多數的商品,不是沒在商品上印上價錢就是改印「建議」售價,這究竟是為什麼?

這是因為公平交易法第十八條規定「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,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,應容許其自由決定價格;有相反之約定者,其約定無效。」
依據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,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八條規定之事業,得限期命其停止、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,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;逾期仍不停止、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,得繼續得限期命其停止、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,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,至停止、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。

上開法條,簡單來說就是:假設廠商一支自家製造的筆賣十元給零售商,零售商買到後要用幾塊錢賣給別人是他的自由,哪怕他要賠本賣也是他的自由。廠商不得以此為由對他加以限制或處罰。如果廠商硬是要對零售商進行限制,被公平會發現是會針對此行為加以處罰的!被罰的案例,有興趣可上公平會網站搜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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